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1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镇**婚纱摄影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郸城县**镇**行政村**庄**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步行街王府广场中国农业银行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得吉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60元。案发后,上述车辆已被民警追缴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自行车(照片)等物证;
2.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被害人损失已经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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