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9********,布朗族,云南省**学院在校学生,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乡**村委**组**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凌晨0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一个人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被害人吉某某经营的 超市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悄悄进入 超市实施盗窃,被盗物品包括硬壳中华牌香烟香烟3条、玉溪和谐牌香烟一条、玉溪尚善牌香烟1条、欧贝斯牌洗发水1瓶、欧贝斯爽肤水1瓶、欧贝斯洁面乳1套、粉红色被子1床、蓝色书包1个、蓝色刮胡刀1个、百雀羚牌精华霜1瓶、水密码牌BB霜1瓶、心相印牌纸巾2提,实施盗窃后将所盗物品的赃物拿到其居住的西山区 学院 宿舍内藏匿。2019年11月23日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抓获归案。涉案价值人民币29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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