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乙,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来到永康市**街道**超市、**村**超市、**村**烟酒、**村**烟酒、**超市门口,将快递员章某某投放在上述地址的快递盗走。经查快递内分别为老爹牌鞋子一双、床上用品四件套一件、草木蛀牙牙膏一支、红色T恤一件、红豆薏米茶一盒。 经永康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老爹鞋价值人民币39.90元、草木蛀牙膏价值人民币64.04元、红色T恤价值人民币37元、红豆薏米茶价值人民币59.80元。
2、2020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来到永康市**街道**村**超市、**村**超市,将快递员瞿某某投放在该处的共四个快递盗走。快递内分别为JINTU鞋子一双、帝奥椰子鞋350鞋子一双、洗衣球一盒。经永康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帝奥椰子鞋350价值人民币116元、洗衣球价值人民币14.90元。
3、2020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永康市**街道**村**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个快递盗走,快递内为seegree洗面奶二支。经永康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洗面奶价值人民币96元。
4、2020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永康市**街道**村**超市、**村**超市、**村**超市、**村**超市、**村**、**超市门口,将快递员张某某投放在该处的数个快递盗走。快递内分别为肯乐鸡爪一袋、白云小学西服一件、上好佳一袋、实验学校运动服一套、实验学校短袖二件、可贝尔眼纹消一盒、T恤一件、帆布鞋一双、Haa神经酰胺糖脂多重修护精华液一盒。经永康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850.2元。
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章某某等的陈述;
3.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
4.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
5.检查笔录、发还清单;
6. 永康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能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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