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厂**,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以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1日凌晨,由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望风,饶某某(已起诉,以下同)翻窗入室至海宁市许村镇双联村碧桂园南侧海宁市许村镇时尚产业新生代联合会龙渡学堂内,窃得该学堂的拉瑞庄园2015年干红葡萄酒一箱(6瓶)、香槟气泡酒两瓶、阿华田台湾风味奶茶一袋,法诗诺摩卡怡宝白咖啡一袋和大马占咖啡一袋(上述物品未估价),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元的秉乾老窖臻品白酒一箱(6瓶),价值65.6元的速溶蓝山咖啡一袋,计价值5065.6元。

2.2020年9月1日凌晨,由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望风,饶某某溜门入室至上述龙渡学堂内,窃得该学堂价值836元的38度剑南春白酒两瓶、价值6545元的华为荣耀5代平板电脑7台,计价值7381元。

2020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家属协助退赔款赃款10000元及出资将有关已销赃物品赎回并还给了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全国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附照片)、海宁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收条、物证照片视频截图照片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海宁市公安局民警孙寅、叶晓金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单位代表陈某某、孙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及同案人饶某某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照片;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现场监控及视频分析说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及同案人饶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12446.6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其在共同犯罪中,系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同意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其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且案发后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又有坦白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罗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