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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二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红安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红安县第一中学高三学生李维在马岗小学封闭学习期间,放在宿舍枕头下的苹果6splus和480元现金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盗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用盗取的手机卡登陆李维的京东、淘宝购物平台,通过李维购物平台绑定的银行卡及花呗购买了三部手机、一双耐克鞋、一个充电宝、一个手机壳,共计13426.4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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