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村**组**号,现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至晋江市**街道**广场**专卖店内,趁工作人员不注意之际盗走店内41件价值共计人民币6474.3元的衣服。
2.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至晋江市**街道**广场**专卖店内,盗走25件价值共计人民币3767.9元的衣服,欲离开时被工作人员发现而人赃俱获。
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向民警供述第一起事实,并带民警找到藏匿于其停放在晋江市**街道**广场停车场的一辆小轿车内的41件衣服,后发还被害单位。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单位**(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晋江第二分公司达成和解,赔偿人民币10000元。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和解协议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证人及被不起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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