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雷某某(已提起公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同案人李某某(已提起公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份初,雷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三人租用杨某某长征路義和旅馆四楼从事卖淫、“仙人跳”盗窃活动,雷某某、罗某某在旅馆门面物色嫖客带至四楼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时,向李某某发出咳嗽暗号,由李某某进入房间对嫖客的随身财物实施盗窃。2019年8月24日12时许,受害人袁某某经过義和旅馆门口时,被卖淫女雷某某拉到四楼进行卖淫嫖娼,袁某某随身携带的一万元现金被盗走4100元,8月25日袁某某到旅馆找到卖淫女雷某某,雷某某主动退还袁某某3100元的现金。袁某某报案后民警赶往现场,将雷某某、罗某某抓获,李某某当天逃往怀化,后被绥宁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2019年12月30日,李某某主动来绥宁县公安局投案,经审讯,李某某配合罗某某共盗窃了嫖客1000多元,所得财物一人一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罗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盗窃的次数和金额均没有查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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