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1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1811989********,198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浏阳市**坊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5日告知被害人易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洗浴中心洗浴后在659房间休息。12月16日凌晨5时43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该中心二楼会员休息室3排10号床位,趁被害人易某某睡着之机,盗窃其一台价值人民币2694元的苹果7手机,随后罗某某携带所盗手机逃离现场,并将所盗手机藏匿在其入住的中心客房部659房间的一个红色塑料袋内。被害人发现手机被盗后即告知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查看监控视频,找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并当场拨打被害人电话,在被不起诉人随身携带的袋子内发现被盗手机,即报警。公安机关扣押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易某某。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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