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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窝藏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1********,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8时许,普定县坪上镇石板村龙潭组村民李某某(另案)在同村村民杨某甲(杨某某侄女)家中,因琐事和自己有同居关系的被害人杨某某(殁年71岁)发生争吵,后使用尖刀多次捅刺杨某某左上臂和胸腹部,致急性大失血休克死亡。事后李某某逃逸至该村山上和山上“瘦狗冲”山洞内躲藏。次日18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在织金县**镇**村**组家中的侄子张某甲,告知已杀害杨某某的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丈夫张某甲(另案)、女婿申某某(另案)明知李某某已杀害他人,三人从家中携带饭菜和衣物,后又购买衣物、食物及水等物品驾车到李某某指定的贵州省织金县**村路口,并将以上物品提供给李某某,李某某在食用食物和更换衣服后携带以上物品离开返回山上洞中躲藏,后三人驾车离开。2020年10月12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申某某家中将张某甲、罗某某及申某某抓获;同日16时许,在普定县坪上镇石板村“瘦狗冲”山洞内将李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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