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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18〕6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30日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日、2018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赛比安公司是一个以消费返现,利用拉人头入伙从中获取高额利益回报的传销组织,罗某甲在赛比安传销组织微信群中充当重要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长期为赛比安传销组织宣传,并通过帮其上线下线出售购买赛比安会员码从中获利,罗某甲从中获利2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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