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18〕6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路**号**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日、2018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姐姐罗艳红介绍于2016年11月加入“赛比安”公司。该公司自称是美国的直销公司,要求交纳900元购买公司的注册码,成为公司注册会员,并每月向公司上传8000-9000元的消费凭证,此后再连续购买2个月续费码(900元/月),赛比安公司将根据会员提供的消费凭证,将消费总额的20%以注册码或续费码的形式返到会员的赛比安后台账号,返回的注册码和续费码可以用于新会员注册,也可以给自己和别的会员续费,并可以申请“万事达卡”用于提现。会员推荐三人加入公司,可以享受赛比安公司的日薪,推荐的人越多,级别越高,所获得的日薪越高。
罗某某发展了下线李某甲,李某甲发展了罗某甲为下线,罗某甲发展了罗某乙、韩某某为其下线。
2017年6月21日,罗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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