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组织卖淫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罗某某,小名刚刚,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8********,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汉滨区**村**组。2010年11月23日犯敲诈勒索罪被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转逮捕;2020年4月17日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9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旬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伙同他人成立并经营**酒店洗浴中心,且于2018年三次共计分红14万元。罗某某本人虽没有直接参与股东会和加入“**娱乐工作****”微信****,但是其与王某甲系亲属关系,与罗某乙为亲姐弟关系,从入股协议的代签字到日常经营监管,王某甲代表了其股东利益,未直接参与是协议的分工与王某甲、罗某乙的特殊关系使然,不能作为其不知和未参与的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旬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实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明知洗浴中心涉黄卖淫仍投资入股或参与经营管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侦查中扣押的手机退还被不起诉人罗某某。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