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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组织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不诉〔2019〕22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身份证号码4307221963********,1963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乡**村**房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侦查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14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覃光贵、罗某某、徐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刘某乙(该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沙市岳麓区**路与**酒店二楼经营沐莲池休闲会所,组织、管理多名失足妇女进行卖淫非法活动。

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负责水电维修,肖某某管理店面实务,其妻子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负责管理财务,刘某乙负责收银,并请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做店面经理负责经营管理,向顾客介绍服务项目,安排客人进包厢,并带卖淫女进包厢由客人选定技师和服务项目进行服务,请覃某某负责协调外围关系。

该店每日下午16时开始营业,至次日凌晨4点,共有卖淫女达上十人。服务项目分为A、B、C三档。A档收费268元,提供洗澡,打飞机的色情服务,每次交易后,按摩女分成200元。C当收费528元,提供洗澡、打飞机、再加发生一次性关系的服务,每次交易后,卖淫女分成288元。自经营以来,每天的营业额少则三千元,多则上万元。一个月营业额约20余万元,净利润约十万元,所得利润由各股东分配。

2018年4月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购买百分之十五的股份,也成为股东。至此,形成一个以肖某某占股40%,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占股20%,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占股15%,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刘某乙分别占股12.5%,并由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管理财务,犯罪嫌疑人覃某某帮忙协调外围关系的组织卖淫团伙。2018年6月14日23时许,望城坡派出所民警对沐莲池休闲会所进行查处,现场查获邓某某等卖淫嫖娼人员十二人(已另处)。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认定罗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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