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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虚开发票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仡佬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77********,大专文化,遵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遵义市汇川区人,现遵义市汇川区**路**乡**座**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勇,贵州维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遵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作期间,以逃税为目的,找邱某某(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邱某某文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了罗某某罗某某按发票金额的1.5%支付开票费给邱某某。上述虚开的的发票中购买方为遵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方为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发票共20份,价税合计200万元,税额58252.4元。罗某某将虚开的发票交公司财务入账后,被公司财务在申报税收前调出,未计入公司当月成本,没有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虚开的发票没有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没有造成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罗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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