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90********,汉族,安徽省歙县人,中专文化,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乡**村**组,住安徽省歙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9日,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安徽省歙县城东路县中片道排水毁修复工程,**公司授权委托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全权负责施工、工程结算等事项。2017年11月22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但因罗某某无法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便未向罗某某支付工程款。因临近春节,罗某某为了能顺利结到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便以票面金额1.5%的价格,于2018年1月23日从他人处购得与**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连云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和连云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8份,价税合计金额共806400元。2020年3月9日,**公司从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代开了8064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补缴了税款23487.3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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