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公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65********,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株洲市**办公室**科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芦淞区**栋**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路**栋**号。无前科。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初,罗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株洲*乙贸易有限公司和株洲*甲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后在这两家公司无任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这两家公司的名义从株洲市天元区国税局分别领取了二十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这五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株洲*乙贸易有限公司的金税盘、株洲*甲贸易有限公司的金税盘一起邮寄给了黄某某(罗某某的战友),按双方事先约定的,由罗某某负责注册成立公司,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某某负责操作报税抵扣,但黄某某一直没有将这五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货款汇入罗某某的公司账上,只是将开完票的第一联(记账联)和两家公司的金税盘邮寄给了罗某某。2017年6月30日,罗某某发现事有蹊跷,立即在税务网上将这五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作废,由于黄某某已将其中四十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其中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了陕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且均已申报抵扣,同时,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和陕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报税抵扣后均已走逃,造成了国家税收高达50余万元的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四月三十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