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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公诉刑不诉〔2018〕11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5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台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为偷逃税款,在和台州市*甲有限公司台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乙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开票费的方式,取得上述3家公司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39.05万元,税额202038.44元,其中进项税额202038.44元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截止目前,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足额补缴涉案增值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

2018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为偷逃国家税款,通过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02038.4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没有涉税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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