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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杭州**有限公司(已注销)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往来的情况下,从**有限公司处为其杭州**有限公司(已注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款合计84 871.71元,并全部进行了抵扣认证。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发票抵扣情况、补税情况、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全额税款,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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