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绍兴**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号,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府**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4月期间,绍兴**服饰有限公司(已注销)因抵扣不够,为少缴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支付票面金额7-8%不等“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朱某某(已判决),从山东省东阿县**纺织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82135元,税额人民币84583.73元,该5份发票均已在国税部门认证抵扣。
2019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补缴相应税款并缴纳罚金、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税额不大,案发后已补缴税款,且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罗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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