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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6******** ,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系苍南县**有限公司股东。

值班律师唐睿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罗某某介绍陶某某从他人手中以6%的开票费购买了泗阳**有限公司开具的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上海**有限公司抵扣税款,价税合计517200 元,税款合计75148.72元。案发后,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表示认罪认罚,且其作为介绍人,没有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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