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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镇**村委**组**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19年7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2020年7月8日、2020年9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之间,郭某甲(起诉)在湘潭市二大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为了骗取湘潭市高新区政府关于已孕待产的婴儿的征地拆迁人头补偿费用,郭某甲用其妻子罗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湘潭市**保健院请人代为检查,拿到虚假的孕检证明提供给湘潭市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并注销自己小孩的独生子女证,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金129600元。后在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郭某甲的授意下,虚构自己的怀孕的虚假口供。郭某甲、罗某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父亲郭某乙退还赃款12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罗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系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无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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