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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三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6********,彝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慈溪市附海镇人才公寓内,在微信上冒充快手网红“张某某”的丈夫,以交纳保证金才能在“张某某”直播间发布广告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8000元。得款后,被不起诉人将被害人翁万富的微信删除。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翁万富人民币8000元,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认罪认罚从宽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四)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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