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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居委会**巷**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由乐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份,被害人韩某某在海南省三亚市购买一辆商务车,因不符合海南省办理车牌的规定,便通过车行介绍认识罗某某。罗某某以能帮韩某某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为由,于2018年10月29日、2019年2月24日向韩某某索要了办理车牌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罗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去办理车牌,而是将钱全部用于自己的花销,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案发后罗某某的家属积极退赃人民币30000元、赔偿韩某某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于2021年1月5日与韩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处罚;到案后积极退赃并赔偿对方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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