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2********,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铜仁地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彬,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于2021年1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谎称“可以找人搞关系”帮被害人黎某某把其在看守所羁押的丈夫黄某某提前“搞出来”,在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德合市场附近,多次骗取黎某某向其支付费用合计人民币247900元。2019年12月28日,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罗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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