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现住邵阳县**镇**街**附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现住崇义县**镇**村**组**房。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利用百度贴吧虚构其有高菲特增高产品代购渠道,编造先预付资金,缴纳税费等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3820元。后罗某某将骗取的资金用于生活消费。
2019年11月28日晚,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陈某某全额退还3820元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诈骗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罗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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