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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鲤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诈骗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在福州仓山监狱服刑,现寄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8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月11月25日、2020年2月5日分别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合谋以租车后抵押贷款方式诈骗贷款方钱财,再由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以车主名义将车索回。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鲤城区**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签订闽******轿车的租赁协议后,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该车开到三明**公司去实施抵押贷款诈骗。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与三明**公司达成贷款人民币15万元协议后,因三明**公司发现而未能得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有关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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