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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路**号,住所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5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本院审查中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听朋友戴某某说衡山县岭坡乡被害人旷某某家与某开发商有购房合同纠纷,旷某某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于是罗某某主动联系旷某某。为此,罗某某赶到岭坡与旷某某见面,并阅看了购房合同及去现场了解情况。罗某某跟旷某某说,开发商属于“一房二卖”,肯定会胜诉,其愿意帮旷某某代理进行诉讼,但未出具律师资质证明,旷某某误以为罗某某系执业律师,同意聘请罗某某代理诉讼。后罗某某以车费和交法院诉讼费为由先后要旷某某转款1000元、12000元,罗某某收到后,仅去衡山县人民法院了解立案所需材料,并未办理立案手续,也一直未将未立案告知旷某某及丈夫彭某某。2017年5月份,旷某某另聘他人去法院诉讼,经法院调解结案。此后,旷某某夫妇多次联系罗某某要求退款,罗某某以暂时没钱等理由搪塞。至2019年2月20日,经旷某某夫妇的多次催促,罗某某才通过银行转账退还2000元,并以分次归还为由,拖着不退余款。2019年2月21日旷某某向衡山县公安局报案,2019年3月7日衡山县公安局以旷某某被骗进行刑事立案。2019年3月21日、6月5日罗某某及家人将剩余11000元退还。

被不起诉罗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经衡山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在刑事立案接受调查中即全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依法可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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