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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籍地址: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贵阳市云岩区**市场**小区**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2017年12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工商银行旁边牛肉粉馆处以能够办理网约车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得信任,使被害人在2019年9月24日16时58分至2019年09月26日19时40分期间,分五次向罗某某提供的微信账号转账共计136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13600元人民币,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关系得以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罗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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