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银某某与罗某某于2016年10月3日利用拾捡的李某某的身份证在遂宁市**路通过**金融贷款公司以买手机套现的名义骗取贷款平台公司人民币4145元;2016年10月10日,银某某与罗某某同样利用李某某的身份证在成都市高新区通过**金融贷款公司通过购买手机套现的方式骗取贷款平台公司人民币3788元;2016年10月26日,银某某与罗某某利用李某某身份证在遂宁市**路通过**贷款以购买手机套现的方式骗取贷款平台人民币2999元,2016年10月26日,银某某与罗某某在遂宁市**路通过**金融贷款公司以购买手机套现的方式骗取贷款公司人民币4488元,涉案金额共计15420元。银某某与罗某某对自己利用捡到的李某某(身份证号:5001021992********)的身份证在遂宁市、成都市通过贷款平台以购买手机套现的方式骗取平台公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的事实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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