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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检一组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红花岗区**路**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6日已解除其取保候审。

本案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路**街**网咖以手机丢失要寻找为由,将其朋友何某某的苹果11黑色手机1部(价值5595元)骗走。到当铺典当得款4000元用于挥霍。案发后,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将手机赎回归还被害人,获得了被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手机发票等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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