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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5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罗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期间,罗某某虚构其在保利有两间门面,让被害人卢某某与其合伙在该门面开美发店的事实,以被害人卢某某需出资5000元合伙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微信转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涉案骗取的5000元人民币被罗某某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罗某某亲属已向被害人卢某某退还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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