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雷某某等人,利用虚假身份以虚假期货平台,诱导被害人在虚假平台上投资,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诈骗,骗取被害人约10万元人民币。该犯罪事实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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