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住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经什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经本院决定由什邡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张廷林(已判刑)商量由罗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号码(俗称“三件套”)等信息资料,由张廷林具体操作,张廷林分别于2017年1月和8月冒用罗某某同名的身份信息,从支付宝内“快乐时代”的“趣店”和“来分期”平台上套取财物,所套财的物价值共计:8774.76元,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分得800元左右。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还赃款8774元。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获赃款较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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