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6********,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隆某市人,隆某市**医院法人代表,住隆某市****小区****单元****号,2020年4月15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利,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隆某市**医院任法定代表人期间,负责该医院住院病人入出院手续办理、药品管理及医保报销等工作。隆某市**医院为获取非法利益,将给住院病人开具却并未实际使用的药品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报销后未按规定作冲销入账,而再次将上述药品开具给住院病人使用,重复在医保报销。2019年,隆某市**医院经罗某某通过医保重复报销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25支、注射用头孢唑肟钠87支、注射用头孢唑林钠183支,共骗取医疗保障基金10774.28元。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主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缴国库。

     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