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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犇,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使用被害人谢某某的户口本及本人照片办理了以谢某某为户名的身份证,后持身份证到本市金安区双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了以被害人谢某某为户主的社保卡账户,并自己使用。自2012年至2018年,谢某某个人养老金账户共收到养老金6145元,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控制该账户并取走养老金用于个人使用。

2019年2月20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主动赔偿被害人谢某某5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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