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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绰号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街道**村。201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2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月2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田某某,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罗某某在微信上以能够提供10万元小额贷款为名骗得家住江苏南京的张某某10000元人民币,随后罗某某将张某某微信拉黑。后罗某某在安龙县**镇ATM自助取款机上将上述骗取的钱款取走用于挥霍。同时查明,罗某某已向张某某退还1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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