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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监视居住;因网上追逃,于2019年5月2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黄慧芬,女,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4月24日至5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1日至4月24日)。

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2月份,罗某某与杨镇(未到案)以与国土资源部关系很密切,声称可以帮陈某某办理探矿许可证。罗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协议,约定由罗某某负责为陈某某办理探矿许可证,陈某某则付200万办证服务费给罗某某。后陈某某分6次将91万元人民币给了罗某某。罗某某于2013年4月25日向陈某某出具一份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指导中心的收件函(经我局调查此函系伪造)。2014年,罗某某还两次叫陈某某等人去广州市,称要带陈某某去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递交资料、查询矿产坐标等。经调查,该情节为罗某某虚构事实。事后,罗某某分多次退还陈某某21万元,至今还有70万元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罗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由于杨镇未到案,部分案件事实尚未查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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