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7********,苗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取得联系,虚构其能够向吴某某提供大量一次性口罩的事实,与被害人吴某某以一个口罩价格为人民币1.9元达成协议,后以购买口罩需交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定金人民币38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800元,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手机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