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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绰号“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家住安仁县**镇**街**号,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安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5日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安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仁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重大,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7日17时许,凡某某用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说要购买300元冰毒。罗某某就立即联系“篦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购买400元冰毒(一克),并在安仁县**路**路的红绿灯处与“篦子”见面,“篦子”给了罗某某一克冰毒和一个白色包装袋。罗某某将一克冰毒分成两袋后回到安仁县人民医院附近与凡意见面,并将其中一袋约重0.5克的冰毒交给凡意。凡某某将300元现金交给罗某某后回到自己位于******栋***室的家里将毒品吸食完。

2、2019年2月27日14时许,刘某某(在逃)联系段某某,叫段某某购买毒品去刘某某家吸食。于是,段某某用微信联系罗某某说要购买200元冰毒。罗某某就立即联系“篦子”购买200元冰毒,并叫“篦子”送到安仁县人民医院。罗某某用200元现金向“篦子”购买一袋冰毒后,又与段某某约好在人民医院见面。段某某与罗某某在安仁县人民医院见面后,罗某某将从“篦子”处购买的冰毒(约重0.2克)交给段某某,段某某用微信转了300元钱给罗某某。随后,段某某和阳某某一起来到安仁县**乡刘某某家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完。

3、2019年2月23日19时许,刘某某联系段某某,叫段某某购买毒品一起吸食。于是,段某某用微信联系罗某某说要购买200元冰毒。罗某某就立即联系“篦子”购买200元冰毒,并叫“篦子”送到安仁县人民医院。罗某某用200元现金向“篦子”购买一袋冰毒后,又与段某某约好在人民医院见面。段伟与罗某某在安仁县人民医院见面后,罗某某将从“篦子”处购买的冰毒(约重0.2克)交给段某某,段某某用微信转了300元钱给罗某某。随后,段某某和阳某某一起来到安仁县**乡刘某某家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完。

4、2019年2月15日13时许,张某某转了300元给段某某,叫段某某购买冰毒一起吸食。段某某用微信联系罗某某说要购买200元冰毒。罗某某就立即联系“篦子”购买200元冰毒,并叫“篦子”送到安仁县人民医院。罗某某用200元现金向“篦子”购买一袋冰毒后,又与段某某约好在人民医院见面。段某某与罗某某在人民医院见面后,罗某某将从“篦子”处购买的冰毒(约重0.2克)交给段某某,段某某用微信转了300元钱给罗某某。随后,段某某和张某某一起来到安仁县**镇**山**公园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完。

2019年7月4日,安仁县公安局民警在郴州市苏仙区****酒店****房间抓获罗某某,并在其身上查获冰毒2.80克、麻古0.26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监管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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