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29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8日)。
息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6日16时许,袁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罗某某帮忙购买人民币5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向罗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元,后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任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两包毒品,并通过微信向任某某转账人民币500元。同日21时许,任某某将两包毒品放在息烽县**镇**村路牌对面的一个路灯下,并将具体位置拍照发给罗某某,随后罗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将该地点告知袁某某。公安机关随即跟随袁某某在息烽县**镇**村路牌对面的一个路灯电杆下找到两包毒品疑似物,并现场扣押封装。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息烽县公安局认定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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