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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赌博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住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罗某某通过微信(昵称“罗*群”)收取六合彩报注,接受赌博人员罗某1、罗某2等人报赌六合彩,赌资约人民币3万多元,并通过微信将赌资报给其上家李(微信昵称“生命之源”、“有理想就去追”)。李(另案处理)在收到罗某某、李某1、李某2等人的六合彩赌资共计人民币20多万元后,再通过微信报给其上家陈某某(微信昵称为“地头”、“风雨彩虹”,另案处理)和其他庄家进行赌博,非法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认定的罗某某涉嫌赌博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其被扣押的涉案款物的由扣押单位退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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