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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区**街道**路**号,现住址: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楼**房。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利亚,广东定海针(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1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下旬以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其经营的**镇**路**号**杂货店内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马下注赌博。2019年9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再次收受1名赌客投注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65张六合彩下注单以及赌资50元。经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进行六合彩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708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受香港“六合彩”投注,现有证据证明罗某某累计接收的赌资不足5万元、累计抽头渔利的数额不足5000元,在案证据仅能证实其接受过65次投注,但无法证明投注的具体人员,亦不能排除重复投注的可能性,故认定参赌人数达到不同的2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继续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收据67张予以没收、销毁;赌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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