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化名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8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仁怀市**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18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厂色母机台车间操作色母机台进行生产作业时,发现其负责的色母机台漏电。2019年5月18日12时14分许,工人李某某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负责的色母机台帮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该色母机台上进行清模作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旁观看,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该机台进行断电或阻止李某某在该存在漏电隐患的色母机台内作业,随后李某某在该机台上触电后死亡。2019年5月25日,**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2019年6月26日,经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符合因触电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与李某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清,南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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