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街道**社区**城**栋**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E6****号重型特殊结构自卸货车,准备到习水县民化镇三元村黄金凹汽修厂修车,当车辆行驶至黄金凹汽修厂,右转弯进入黄金凹汽修厂后,在调整停车方位时,在汽修厂院坝内与行人曾某某、陈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受伤的事故。经习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曾某某系重度闭合性胸外伤致肺挫裂伤死亡。经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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