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9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广西北流市**有限公司的上料生产车间内驾驶铲车铲石灰料工作作业过程中,在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到铲车后面的情况,致使其驾驶的铲车的后车轮碰撞并碾压到被害人陈某某,致使陈某某受伤,陈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系被车辆碰撞并碾压造成盆部、双下肢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民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发后,广西北流市**有限公司赔偿了人民币共83万元(含保险)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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