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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自己居住的桃江县***镇***村邻居马某某家开的超市买烟、看村民打麻将。13时许,超市突然没电了,因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懂一些用电方面的知识,便来到村上变压器配电室,发现配电室送电开关没有合上,以为开关跳闸,在没有查明配电室断电原因的情况下,将配电室开关合上送电,致使正在帮陶某某检查线路的电工被害人李某某当场触电身亡。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村委大楼外面等候桃江县公安局民警的到来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198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接报警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莫某某、黎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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