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65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居民,住诸暨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G0W****的路虎揽胜小型越野客车通过诸暨市***市场***时,未确保安全,碾压在***处睡觉的被害人顾某某,致顾某某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顾某某符合胸腹部遭碾压致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心跳呼吸骤停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顾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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