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8********,傈僳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住孟连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徐昌龙,云南品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洱市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20年7月7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普洱市孟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0日,犯罪嫌疑人阿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帮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毒品,后被孟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中一个包裹外用红色手提袋包装、里面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再用豆豉酱伪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净重224克;另一个包裹内分别装有两个纸箱,一个纸箱内有外用玻璃罐包装、内用卤腐伪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10罐,净重826克;另一个纸箱内有外用塑料桶包装、内有卤腐、糟辣子伪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9包,净重827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洱市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观明知是毒品并安排犯罪嫌疑人阿某某邮寄毒品包裹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涉案款物请孟连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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