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98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0********,汉族,大专文化,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居委会**街**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东阳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砂场现场监护人员。2020年4月15日下午5时45分许,机修工赵某某将喂料机关停后进入喂料机底部修理机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铲车司机徐某某未发现喂料机底部有人,而将石料倒进喂料机,造成赵某某被石料压死的重大事故。经东阳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作为检修作业现场监护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有效地履行安全监护职责,安全监护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铲车向破碎机料仓倒料,导致事故发生。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一方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