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销售假药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栋**室内,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10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7月1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12月25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20年2月2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期限分别为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2020年2月26日至3月11日。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10日至今,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王某某、姜某某(2019年4月入股加入)分别出资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号**广场**号成立长沙市雨花区**店,三人在韩国认识整容医生“何院长”(音译名:何某某)和“朴室长”(音译名:朴某某)后,为招揽生意,利用“何院长”、“朴室长”来中国之机,将“何院长”、“朴室长”私自携带的韩国进口MSD美国默沙东药厂“加卫苗”人乳头瘤病毒9价疫苗,通过朋友、客户、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以6500-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柔某某等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

经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疫苗进行定性,认为该疫苗符合药品特性,且无进口批准等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该疫苗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